日前,市城乡规划局研究制定了新的《洛阳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下月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等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进行公示,着力打造“阳光规划”。
同时,通过建立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规划部门将公布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城乡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将作为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实施两大类需公开
规划公示内容包括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等。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不能公示外,其他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按照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专项规划等相关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需要公开的城乡规划实施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这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其中,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时,必须先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同样需进行批后公告。
规划批后公告不得少于30日
按照要求,城乡规划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多渠道宣传规划、立体化实施公示,促进相关规划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互动。其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后公告不少于30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交通类项目,批前公示应采取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新闻媒体方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日,批后公告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采取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现场公示牌方式进行,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批后公告应自规划部门批准之后开始,公告至项目规划核实完成。
房地产建设项目批后室内公告牌,应保留至房屋销售完毕后方可拆除。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公示,不予规划核实
针对有群众提出的部分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存在的位置难找、内容缺失、遮遮掩掩等问题,新《洛阳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市城乡规划局派驻各城市区的规划分局负责公示现场的巡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相关城市区规划分局将不予进行规划核实。按照新制度要求,各分局应在公示牌批前公示过程中对公示现场的远景和近景进行拍照,做好影像记录,并经常对公示牌设置的位置和公示的质量进行监管。如发现公示牌撤除、移位、损坏严重、丢失等影响公示效果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延长公示时限。
各建设单位应负责保持公示牌清洁、完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公示牌撤除或移位;公示牌丢失或损坏严重,建设单位应重新设置或修复,以便于查看。
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示前,都应由规划部门提供审核后的公示小样。随后,行政许可办将分别把公示小样送至规划局地理信息中心和相应媒体,公示时间分别从上传网络和登报之日算起。
公示期群众意见将作为修改参考依据
为充分吸纳公示中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规划行政许可质量,新《洛阳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公示意见采集和反馈制度。
按照新制度要求,城乡规划公示期间,群众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规划部门和行政许可办进行举报和建议。市城乡规划局的项目经办科室和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公示意见采集和反馈,所有受理意见和处理结果都要求做好详细记录。待公示期满后,公示记录、公示报纸、公示照片等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根据群众意见等资料形成报告,作为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参考依据。
此外,公示期间收到的其他有价值的参与意见,特别是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意见,项目经办科室应充分予以考虑和采纳。
本报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