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现制现售饮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是指对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营业执照编号以及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情况和当月水质自检情况等。
四、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售水机,应当经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同意,并签订书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要及时督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和维护。
(下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