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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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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通胀格局未变 控物价目标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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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车,有望告别车商定价时代
购买特价商品 也应享受“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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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购买特价商品 也应享受“三包”
    【投诉】

    市民刘女士近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皮鞋,不料没穿多久鞋底就断裂了。由于商品未过“三包”期,刘女士到商家要求维修,但对方以该商品为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拒绝。刘女士遂向工商部门求助。

    【维权】

    经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为刘女士更换了一双新鞋。

    【提醒】

    工商人员表示,近年,有关特价商品的投诉比较常见。一些商家以卖场清仓处理、店铺装修改造为名,开展降价促销活动。

    根据我国三包法相关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过,对于处理品,商家则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

    所谓处理品,是商品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此类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处得知其问题所在后,仍愿意购买,因此商家不必承担退换责任。而部分经营者故意混淆“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概念,拒绝为特价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选购特价商品时,应问清楚商家关于商家特价销售是否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降价,同时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说明,以防不法经营者趁机将产品或销售凭证上标注“处理商品”字样。 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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