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在瀍河回族区一家超市做临时促销员,每天工作约3小时。他想知道,对于此类临时用工,企业是否应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自己能否同时到其他企业打工。
帮办:瀍河回族区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同时,劳动者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记者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