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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国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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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不实施召回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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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加大对不实施召回行为处罚力度
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根据《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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