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城乡规划局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今后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将进一步规范。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另一种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处罚时,规划部门将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规划部门还将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将责令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规定,如违法建设单位能按期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对其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将对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能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意见》也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措施。规划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如不停止建设,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将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如违法建筑按期拆除,将不予罚款,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部分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种不适合拆除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将没收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同时对相关违法建筑单体出售所得违法收入进行没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内的罚款。
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