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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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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新刑事诉讼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和刑讯逼供。

    《规则》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规则》还对“刑讯逼供”予以界定,指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另外,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则》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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