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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助推洛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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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宣传贯彻《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助推洛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编者按

    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对电力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原有电力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目前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电力法规,有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关的政府规章。

    2009年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条例》于2012年9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由省人大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第一部地方经济法规,体现了人大对电力事业发展和民生民意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电力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供用电管理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它的出台,不仅仅加强了电网规划建设,保护了电力设施、电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更重要的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条例》共六章64条,涵盖内容全面,涉及电网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使用等各个方面,依法规范了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用电人权益给予了突出保障,对电力规划、建设与运营进行了全面规范,对电能、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予以了全方位保护。

    深入贯彻《条例》 依法推进电力事业发展

    市委常委、经济工作部部长、副市长 宋殿宇

    2013年1月1日起,《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填补了河南省电力立法的空白,对于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推进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近年来,洛阳电力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市电力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电力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脱节、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破坏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各种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突出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从用电人权益保护、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形成了符合我省供用电工作实际和现状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河南省和洛阳市电力建设发展、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确保《条例》在我市有效实施,全市上下站在为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提供强有力能源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增强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多措并举,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学法普法的重要内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形成依法管电、依法供电、依法用电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保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条例》的指导思想,也是突出特点,供电企业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及时改进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的权益。广大电力用户和市民群众也应认真领会《条例》,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使用电力,切实做到有序用电。

    二、统筹规划,不断加强电网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与供电企业要密切配合,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要全面落实电网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要严格落实。供电企业要切实做好电网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步伐。

    三、依法监管,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的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抓立法、强机制,抓宣传,造氛围,抓打击,重防范,抓检查,促整改”的工作思路,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强化日常监管和电力行政执法,集中整治影响电力建设及供用电秩序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总之,我市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推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电力支撑。

    加强电力法治建设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吴喜照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社会进步。近年来,我市电力行业发展取得重大进步,为经济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坚强可靠的能源保障。但是协调电力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电力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电力规划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脱节、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窃电、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等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单靠电力企业解决不了,单靠电力监管部门也解决不了,必须引起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视。必须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和规范。通过立法,消除制约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因素,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民生进一步改善做出贡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需求,也是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地方立法引领、规范、推动、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秉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将用电人权益放在突出地位,专设了“用电人权益保护”一章,通过多个条款,规定供电企业义务,科学合理地保护用电人合法权益。《条例》贯彻“规划引领科学发展”的理念,推动电网发展专项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实施,规定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供电企业落实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职责和义务,用科学发展观引领电网建设,充分发挥电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条例》突出“优先保障电网安全”的原则。细化、完善了上位法中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条款,使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更加具体,更可操作。《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平等保护”的原则,通过规定停电程序,赋予供电企业电费收取方式选择权,收取违约用电人和窃电者电费违约金等方式,平等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权益。

    《条例》关系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千家万户,《条例》的出台,在实践层面实现了我省电力事业发展“有法可依”,但立法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要服务于实际需求,各级国家机关、供电企业和社会公众,要为《条例》实施做好准备,通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电力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对学法、用法、守法自觉性的认识。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大、政府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电力法》、《条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照《条例》,切实履行起供用电管理职责。人大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条例》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法制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的作用。坚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将《条例》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全力助推福民强市

    洛阳供电公司总经理 付红军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正在按照市人大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必将对营造依法供电、依法用电、依法维权的法制氛围,改善电网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促进和谐供用电关系的建立发挥重要的作用,必将大力推动洛阳电网持续健康发展,使电力更好地服务于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能源支撑。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河南省电力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洛阳供电公司积极履行肩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扎实做好电力供应、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了洛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市电力可靠有序供应。圆满完成了第30届牡丹文化节等重大保电任务,加快推进电网建设“5332”工程,开工建设洛阳第四座500千伏变电站-洛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顺利实施了郑卢高速、红山工业园、龙门大道、310国道等31项重点工程配套电力线路改迁,扎实开展“95598光明服务工程”,实施供电服务提升工程和居民用电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着力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在全市2012年群众评诺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成功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先后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第30届牡丹文化节二等功单位、全市行风评议公共服务行业“七连冠”、全市“110联动和网民诉求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电网企业是供用电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将坚持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在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营销与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职责义务。我们将严格依照《条例》要求开展供电服务,努力提高供电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电价政策,充分尊重、有力保障、切实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深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员工服务“十个不准”、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电力行政执法与相关司法活动,充分发挥《条例》对于规范和保障供用电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洛阳供电公司将以《条例》的颁布和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学好精神抓好纲”的要求,紧紧围绕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和“六加一”攻坚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关心支持下,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强化电力供应工作,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电力保障,为推进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解读

    《条例》解读之一

    ——立法保护供用电双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条例》明确规定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拒绝供电、不执行电价标准、违规停限电、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电质量不合格等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对供电企业提供服务、开展用电检查进行了规范。规定用电人对供电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并有权向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条例》解读之二

    ——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得到落实。为使电力规划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一致,使得电网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保障要求。《条例》明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同步实施。赋予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法律效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为确保规划得到落实,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等原则,适时建设和改造供电设施。

    《条例》解读之三

    ——立法明确输电线路工程杆、塔基用地不征地。遍布城乡、星罗密布的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杆、塔基占地总量非常大,对其征收既不现实也没必要。《条例》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将实践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规的形式为电力建设减负,为加快河南电网建设提供有力立法支持。

    《条例》解读之四

    ——细化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工程建设、建筑物、林木等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条例》将《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规则引入电力设施保护领域并予以细化,规定公共工程设施建设、城乡建设改造和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建设在先、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产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方可施工。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进行拆除、砍伐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解读之五

    ——全方位规范、细化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践中,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现象比较严重,频繁引发供电中断,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条例》加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细化完善了禁止性行为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在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燃放烟花爆竹”和“飘悬气球”三种行为,增强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强调运用公权力保护电力设施的同时,也赋予电力企业民事救济手段,对高压线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在其产权人或管理人拒不排除障碍时,赋予供电企业修剪或砍伐的权力。在保护区外的高杆植物发生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采取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小区物业对小区住户按0.64元/度收取电费,但小区住户从电视宣传上得知国家规定居民电价为0.56元/度之后,非常不满,在网络上发帖说供电企业乱收费,后又向物价局反映,要求对供电企业进行处罚。

    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供电公司没有定价权。该小区不是供电企业的直供用户,由物业代收电费。实践中,一些转供电单位、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还有些物业公司因为对部分欠交用户催收电费而对整个小区停电,引起用户的不满。

    针对此种情况,为保护用电人权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案例二:

    某工厂连续4个月未能按时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多次催交未果。后供电公司向该厂送达停电通知,并在停电通知规定的时间对该厂停电。后该厂补交电费和违约金,供电公司及时恢复了供电。

    对于拖欠电费经催告仍不交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有权对其中断供电,但停电要严格依照程序。《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用电人中断供电的,应提前3天—7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方可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

    《条例》还规定,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另外,关于电费交纳方式,《条例》贯彻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协商自愿的原则,不限于“先用电、后交费”的惯常做法,扩大了收费选择,规定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但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案例三:

    某厂因车间顶棚漏水,厂里指派赵某、刘某上屋顶进行修缮,刘某不慎触及车间顶棚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违章改建房屋,车间屋顶上方有10千伏高压线通过,屋顶距高压线原距离超过3米,符合安全要求。该厂擅自改建房屋,将屋顶增高了1.8米,使得屋顶与高压线的距离远低于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

    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违章植树、违章施工,俗称线下“三违”,不仅给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还可能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

    为整治线下“三违”问题,《条例》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供电企业不得对其供电。

    案例四:

    被告人张某、徐某等8人从2005年开始,采用将高压线剪断的方法,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盗走,共盗走变压器20个,同时他们还撬锁入室,盗窃电缆线等物品。2006年8月13日晚,这些窃贼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徐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6人分别获刑3年6个月至9年不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118条、第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种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将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四种情形分别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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