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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价格。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