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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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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杨维汉)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也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为明确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司法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贪污贿赂犯罪逃匿不到案也可没收其非法所得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和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做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

    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做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做证。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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