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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规划变更须征求公众意见并经过审批
    本报讯 (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明年起,我市制定的各项规划在变更时将更加慎重和严谨,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新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分别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规定,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条例》明确,今后我市城乡规划将实行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将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今后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内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必须首先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还将组织听证,才能报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机构审议,通过后才能交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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