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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洛阳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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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该办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该办法于2012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洛阳市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截至2012年11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90万辆,平均每月新增近万辆。机动车排气对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使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环境空气中的分担率不断提升。环境空气污染性质从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和交通混合型转变。

    另外,机动车尾气排放与工业高排放不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贴地排放和交通繁忙路段的集中排放,排出的污染物主要停留在呼吸带高度,因此它对人体的危害性要高于其他污染源。

    对此,洛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中所说的机动车都包括哪些?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什么叫机动车排气污染?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或者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是怎么明确的?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被抽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气系统维修质量。

    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核发检测报告。

    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订辖区环保限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公告实施。

    怎样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

    我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是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的,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限相同。其办理程序是:在车主登记、外观检验和信息录入的基础上,进行排气检测,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发放绿色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需维修治理后到原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发放绿色环保标志。检测地点:目前,我市市区在安全技术检验基础上同时具备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的检测站有3家。分别是: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开元大道25号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检测站院内,咨询服务电话:0379-65969268)、洛阳一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136号,咨询服务电话:0379-65512052)和洛阳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王城大道88号,咨询服务电话:0379-62237778、62237088)。

    新车入户车辆(指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①个人车辆,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办理;②单位车辆,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单位开具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企业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办理。办理地点: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13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咨询服务电话:0379-65811196。环保工作人员根据车主提交的材料,进行环保目录审核,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办法对市民(单位)有什么要求?

    拥有机动车的市民(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排气达标。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

    国家对机动车污染采取了哪些预防和控制措施?

    国家对机动车污染采取了以下预防和控制措施:

    1.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3.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确保排气达标。

    5.对在用机动车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排气检测,及时申请环保合格标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办法是否将机动车环保检验作为安全检验的前置要求?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制度。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限相同;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核发检测报告。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什么要求?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计量体系认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标准,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及时传送检测数据等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环保限行是怎么规定的?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限行制度。市、县(市)、吉利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辖区环保限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公告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限行区域的道路入口处设置醒目限行标志,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入该区域。

    办法中对哪些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1.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个人拒绝抽测的,由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4.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5.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缴其标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违反环保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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