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即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也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使得规定更加完备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两大诉讼法彰显程序公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者切实转变观念准确执行成为贯彻落实新法的关键。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新刑诉法·看点一 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新刑诉法还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此外,新刑诉法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看点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防止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刑诉法·看点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封存并予以保密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此外,新刑诉法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诉法·看点四 死刑复核更慎重,复核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新民诉法·看点一 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小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专家表示,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使得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小额案件冲突一般并不尖锐,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所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当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解决纠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教授说,“一审终审制加上再审程序,从程序上讲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就比较充分了,可以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进而再申诉。”
新民诉法·看点二 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之旅”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以往,在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往往采用一对一的诉讼模式,每个受害者也只能自己提起诉讼。受害者可能无力搜集证据,可能没有时间起诉,可能请不起律师,也可能因为受损数量小而放弃诉讼。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意见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了解,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新民诉法·看点三 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类似的恶意诉讼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进一步得到遏制和惩罚。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以往,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说。
新民诉法·看点四 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针对新民诉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怎样落实法律规定,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