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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月最低工资: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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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本月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月最低工资:1240元
增幅约15%,在全国处于中上游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市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1080元上调至1240元,增幅在15%左右,调整后的水平在全国处于中上游水平。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省将各地区划分为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即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等属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

    此次调整后,我市一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升至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较此前均提高约15%;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4元,分别提高约16%和17%。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但不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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