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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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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抽检应购买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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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抽检应购买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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