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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更重视公众监督和民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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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本月起实施,对违法建设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更重视公众监督和民意表达
    编者按

    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制订和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提高市民参与度等成为新条例的亮点。本报今起开设《解读规划条例 引领城建提升》栏目,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某一区域控制性规划如何修改,某项重大民生项目如何实施?这些老百姓都非常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被蒙上一层神秘面纱。

    近两年市区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提升。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往往无法进行有效遏制。

    …………

    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违法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拆除和处罚要求,并要求今后重大规划项目都要向市民公示,接受监督。

    公众监督将成常态

    【规定】

    所有经依法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都不能擅自修改,如果依法的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

    为鼓励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民主参与,提高城市规划的透明度,新《条例》在规定了广大市民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对重要规划的民主化、公开化做出规定。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马朝信介绍,新《条例》不仅明确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活动中,上级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强调公众监督。新《条例》特别强调规划公开,更重视民意的落实与表达。按照规定,今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将不少于三十日。

    遏制违法建筑有法可依

    【规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除限期改正外,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解读】

    按照现行的规划法规定,只要是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均有权采取整改、没收、强制查封、拆除等行政措施。

    “过去某些建设单位、个人和开发商超出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而又无法拆除,往往只能给予罚款,违法建设成本低。”马朝信表示,在本次修订后,我市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的条款,通过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惩罚力度,可对违法建设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此外,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拥有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按照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做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暂扣设备等措施。

    本报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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