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透明化,将有更多保障。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今后,我市重要的城镇规划项目在审批前和修改时,都要征询专家、公众的意见,还应当经同级人大机关审议。
规划审批要人大代表“点头”
【规定】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解读】
“今年是城建‘三年大提升’关键之年,新修订的条例将更好体现规划引领、城建为民理念,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马朝信表示,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同时,今后重要城镇体系类规划报批前,规划草案都将依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听取相关意见后,规划编制部门送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修改城镇规划,这些程序不可少
【规定】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解读】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类规划修改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不能擅自修改,但因城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或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时,规划部门可依法进行修改。
控制性详规在修改时,首先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修改草案应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样不能随意修改。只有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变化时,才能依法进行修改。
修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进行7日以上的公示,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将依法给予补偿。
本报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