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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群众讲解烟花爆竹燃放知识 记者 李三旺
摄 | |
昨日上午,我市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在全市设立28个宣传点,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
掌握知识辨真伪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科长潘国民介绍,燃放劣质烟花爆竹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选购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掌握相关知识。
一要到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家购买。我市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安监部门近期将公布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时间为2013年2月2日至2月25日,请您留意。
二要视情况选择产品类别。烟花爆竹按等级分为A、B、C、D4个等级,其中A级产品需要有证燃放。消费者应根据年龄、掌握烟花爆竹知识程度等,选购药量较少的C、D级产品。
三要看外观辨真伪。合格烟花爆竹,外观整洁、无霉变、不变形、无漏药等,并注有完整清晰的厂名、厂址、燃放注意事项。劣质产品外包装较粗糙,而且鞭炮响数和烟花发数标注往往与实际不符。
正确燃放很重要
按照规定,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销售单筒内径40毫米以上的烟花爆竹产品,以确保燃放安全。那么,如何燃放才安全呢?
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表述进行燃放。潘国民说,这一点非常重要,燃放者一定要先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
不得在室内燃放,要选择室外较为空旷、平坦、干燥的硬地燃放,同时应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
燃放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时,应选择平滑地面,点燃后离开观赏;
侧身点燃烟花导火引线后迅速离开;
点燃烟花后发生熄火现象,不能马上查看,最少要等15分钟以后再作处理;
燃放吐珠类烟花时,最好能固定在地面上,确需手持时,可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再对空发射。
污水井旁需小心
市公安消防支队宣传科科长张宏涛介绍,2012年1月22日至2月6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我市共发生火灾44起,其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就有14起,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这14起火灾,除了违规燃放外,其中两起都是因为饮酒后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
燃放烟花爆竹时,很多人喜欢将其放进玻璃瓶、沙土堆内燃放取乐,这也是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更有甚者,将点燃后的烟花爆竹投进污水井或化粪池。殊不知,污水井、化粪池中多有沼气,易引发沼气爆炸。因此,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污水井等危险地带。
合法经营保安全
我市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并持证上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一点一证。零售点经营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如有一证多用、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烟花爆竹网点不得流动,不允许走街串巷叫卖,并严禁店外或占道经营行为。如有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在经营过程中,零售点内必须配备2只4公斤以上的灭火器和消防水桶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其所经营的产品应当从本地具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
违法行为可举报
5日,伊川县公安局联合县安监局在城关镇检查时发现,该镇周岭村一废弃厂房内有一个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制作设备5台、成品烟花爆竹187箱、半成品空筒1万多个及大量制作烟花爆竹用纸。公安机关对7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近日,我市公安机关联合安监、消防、供销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共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6个,收缴成品烟花爆竹381箱,处理违法人员12名。
公安机关提醒群众,发现违法生产、运输、销售以及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报记者 李三旺 王蕾
通讯员 马少龙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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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场所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近日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2013年2月3日至2月25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下列7类场所和区域不准燃放: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