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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建筑要有“文化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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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重点区域建筑要有“文化味”
    去年,改造提升后的龙门大道让人耳目一新,尤其是道路两侧整体打造的隋唐风貌建筑,让人们眼前一亮。

    按照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今后,我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等重点区域的周边建筑,都要由规划部门统一把关,确保与周边整体历史风貌保持一致,助推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

    重点区域建筑要有“文化味”

    【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

    今后,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将由规划部门统一把关。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进行控制,确保与保护对象及周边区域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体现文化韵味。

    除对这些重点区域的建筑要严格把关外,《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该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多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规范临时建设行为,禁打“擦边球”

    【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解读】

    我市原来的规划条例,对临时建设硬性规定较少,特别是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延期期限及到期后处理方式的规定都不够规范。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两年。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如果确需延期使用,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使用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临时建设的‘临时’本质,杜绝了建设单位以申请临时建设为名,实际上建设永久建筑物的打‘擦边球’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马朝信说。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还明确,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须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相关责任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报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詹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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