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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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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个人不良信息超过5年应予删除
(资料图片)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

    征信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主要股东需信誉良好

    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个人不良信息超过5年应予删除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不得采集个人收入、存款信息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每年可免费两次查询信用报告

    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个人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据介绍,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相关链接

    征信机构及其作用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是:(一)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二)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三)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四)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不断提升公信力。(六)大力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据新华网 网址:www.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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