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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版:人文河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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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契:房产转移之凭证 经济生活留片影
双面人四管铜器座:罕见双面造型 当属祭神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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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房契:房产转移之凭证 经济生活留片影
本报记者 姜春晖 文/图
图①
图②
图③
    核心提示

    房契,即旧时民间房产买卖、典当、租佃活动中订立的契约文书。与地契一样,房契也可归结为两大类,即官契(红契)和民契(白契)。而且,在房屋交易达成之前,还要经过一道手续,即“遍问亲邻”——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同意,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

    1 房产转移原因五花八门

    为筹建中国契约博物馆,近年来,洛阳民俗博物馆相继从民间征集了各类房契近200份。这些房契上起明崇祯年间,下至民国时期,我们从中挑选了几份。从这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房契中,可以看出近代河洛地区房产权属变更的具体原因。

    ■生活困苦 卖房糊口

    “立卖永远死契文字人郭冯氏同(孙)全则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土窑两座,门窗俱全,坑侧(厕)一个,土木相连,照以上地二分起粮。四至东开,水流出入行路依古往来。今立契出卖于郭雷鸣名下修理经应(营)为业。同中言明,总价大钱一十四千文。其钱当日笔下交足,恐(空)口难凭,立卖契文字存证。咸丰九年四月立卖永远死契文字人郭冯氏 (孙)全则。”

    这是一份用毛笔书写在宣纸上的房契文书,长43.6厘米,宽29.6厘米。(图①)

    “在此契中,奶奶带着孙子卖掉了家中仅有的两座土窑,契中没有出现儿子、儿媳,应是年迈的奶奶带着孙子生活,因缺钱无粮‘糊口不便’被逼无奈才卖房的。”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说。

    郭冯氏祖孙二人的遭遇是旧时失房农民的缩影。“除非万不得已,是绝不会用卖房这种方法来筹钱筹粮的。”王支援说。

    ■突遇灾难 卖房救急

    “立卖庄基文契人董金钊因堂侄身亡无嗣,外债殡埋等费,实□□□□□庄基一段,坐落北街。其地南北畛,东至杜呼雷夥墙心,西至路心,南到耿保夥墙心,北到杜呼雷夥墙心。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连。同中人说合,情愿出卖于董金怀名下,永远为足……自卖之后,永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契为证。咸丰八年七月十一日立卖地契人董金钊。”

    该卖庄基文契同样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长45.2厘米,宽30厘米,左侧中下部有一戳记,上书“正堂示,给官产行,刘荏芳戳记”。(图②)

    契文反映了卖房人董金钊为帮助无妻无子的过世堂侄而卖掉房子,以便还清堂侄生前的外债及殡葬费用。

    “这种类型的契约也是那个时代劳苦大众苦难生活的真实写照。”王支援说,旧时,由于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特别是正规救急机制的缺失,导致生活在最底层的百姓,一旦家中出现突发灾难,除了卖房卖地,便没有更好的应对措施。

    ■筹资建学 卖公用地

    “立卖契约销村南寨明强学校为开办无资,众村公议,今将南官杭宅基一所,计地四厘三毫八丝,其庄坐西向东,东至小路三尺,西至崖根,南至杨根保,北至小路三尺,四至分明,尽在卖数。今同中人说合,情愿出卖于李相年名下管业居住,言定时值共卖价大洋十元整。恐(空)口无凭,立卖契约为证,此照。民国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乡地杨书林。”

    这份长44厘米,宽28.8厘米的卖房基契(图3),也是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内容则讲述了销村为办学将村公地卖给私人以筹资建学之事。“这表明旧时的房屋买卖,有时也兼具社会公益性质。”王支援说。

    2 交易须经族人、邻居同意

    房契,系旧时民间房产买卖、典当、租佃活动中订立的交易契约文书。房屋作为人们的居所,其在市场上交易可谓由来已久。而且,房产交易作为房产权属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以契约形式来体现的。比如,古代进行房产买卖须先立契,再缴纳契税,最后印契约,即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在达成交易之前,还要经过一道手续,即‘遍问亲邻’。”王支援说,如宋太祖时,曾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从中可以看出,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同意,而且要得到邻居的首肯,其亲人、族人、邻居还优先享有交易权。

    相关链接

    契税形成可追溯至东晋时期

    契税这一古代房产交易中的一种伴生现象,其形成可追溯至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当时的估税分为两种,即输估和散估。”王支援说,当时规定,对交易额较大、有契约为据的征收输估,即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对于数额较小、没有契约字据根据的,则征收散估。

    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由于估税已明显不利于契税的征收,于是开始征收印契钱。明清以后,契税开始由双方共同缴纳演变为由买方支付。清朝末年,土地、房屋买卖的契税税率更是提高到9%,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

    王支援表示,契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契税税率的不断提高,说明契税越来越成为古代官府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官府对房屋交易的管控也相对更为严格。

    文中所涉部分名词释义:

    1.乡地:乡房地经纪人。

    2.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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