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2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监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并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禁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及时制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七、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将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消防支队9611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监察管理局12319。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