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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2月2日起,《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配套法规。
近年来,我市交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面对“中国式过马路”以及机动车数量激增造成的拥堵等交通管理新问题,这部法规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近日,我市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征集意见等形式,着手对其进行首次全面修订,求解交通管理中的“疑难杂症”。
1 新老问题叠加,《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
在遵守《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2004年9月25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共计35条的《条例》于同年12月2日开始实施。
“《条例》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这在当时是很大胆的举措,立法动机是为了结合本地实际,更好权衡人、车、路三者关系。”曾参与2004年《条例》起草的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张雅萌说,我市作为我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两个城市之一,能以立法形式对交通管理进行细化、补充可谓难得。
《条例》在实施头几年发挥作用明显。在《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车辆改装后如何强制管理、营运客车违法情形细化认定等情况下,《条例》予以明确说明、补充,使一些有执法依据却执行难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交通管理起到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
随着我市交通形势的变化,在当下的交通形势中,《条例》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已难再有更大作为。
2004年至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94万辆,比2004年增长了129%,行人、非机动车存在“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存在界定难、管理难的问题……面对新老问题的叠加,《条例》一直未能与时俱进。
而在一些业内人士眼中,《条例》除了内容已脱离实际外,还存在规定笼统等问题,使交警陷入执法难的尴尬境地。
行人闯红灯带来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成为执法难的典型。“《交通安全法》《条例》,对行人、非机动车闯信号灯通行都明确规定可处警告或经济处罚,可在实际执行中,警告无效后对方一句‘我没钱’,我们就没办法再处罚了,没有可变通的其他措施予以惩戒。”西工交巡防大队一民警说。
2 如何进行修订,社会各界有话说
12日至15日,市政府法制办、市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研讨《条例》该怎么修订?重点又在哪里?
“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除了给通行的机动车及其自身带来风险之外,也让交通不畅,应该予以严管重罚,光靠口头警告难以遏制这种现象。”“机动车停车位本来就紧张,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地不足,应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一些道路施工不科学,道路封闭后,给车辆、行人通行带来影响。施工方应采取适时错峰施工的措施,尽可能保障通行。”……
我们从连续3天的座谈会中听到了来自市民、执法部门、营运行业等方面的声音,问题多集中在停车、老年代步车管理、行人闯红灯、渣土车监管、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方面。
一些市民认为,助力车、老年代步车、渣土车带来的问题日渐凸显,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应明确规定如何监管这些车辆。例如,《交通安全法》对渣土车交通违法及车辆要求有规定,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较低的处罚使车主屡次违犯交通法规。因此,有人建议,从源头上对这些车辆进行管理,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车主及用车单位的限制和处罚力度。
参会的客货运输企业负责人则认为,当下,客货运车辆出现较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后,管理部门往往会依法追究客货运输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因相关规定不完善、滞后,使得企业相关负责人有些冤枉。例如,按照规定,考取客货车驾照的司机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年实习期内,禁止开客货车,驾照上也会显示有“实习”字样。但一些人为了及早上岗挣钱,就假借遗失补换的名义,把原有驾照上的“实习”字样去掉,违规驾驶,给所在企业带来风险。因此,建议,对客货运输企业存在的此类新情况,在地方立法规定中应予以补充、细化,彰显公平。
交警作为交通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他们反映行人、非机动车乱闯信号灯等存在有法可依却执法难的问题,建议《条例》修订要更具可操作性,希望通过立法整合资源,让电子监控设备不再“各自为战”,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一些交警还提出,对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吊销驾照等行为,执法过程涉及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多部门联动管理。
另外,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不少交警建议此次修订要有创新。比如,有人就建议,鉴于夜间交通肇事逃逸后,存在一些监控拍摄车辆号牌不清的情况,对一些重点车辆,可规定必须同警车一样在车顶喷涂放大号牌。
当下,有一些交通管理新问题亟待解决,而“重典治乱”已经成为交通法制建设、交通执法与管理的主要路径。无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哪,究其根本,各方声音是对人、车、路三者利益如何权衡的重新思考。《条例》修订应该把“以人为本”作为主线来考量,尽可能全面囊括当下在交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
3 广泛征询意见,只为《条例》更完善
我们从相关会议中得知,此次我市立法机构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并非仅仅为了解决当下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而是为了让这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更具前瞻性、更“长寿”。
去年8月,我市相关人员前往重庆、成都、深圳、合肥、南京等地,对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情况及法规文本进行专项调研考察,并通过社会征集的方式收到过万条来自我市不同行业的建议,把修订重点放在秩序管理、方便群众、事故救助三方面。
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修订地方法规,细化、补充相关规定,解决人、车冲突只是法律作用的某个层面。最重要的是让法规约束涉及交通管理的多个部门,细化其责任,真正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才能改变大环境。
我们发现,除了对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事故救助基金等机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强化外,此次修订思路在争论中,也有了从偏重保护行人向权衡机动车利益的变化,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让责任划分更加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一名参会的律师表示,“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提法没有不妥,可当下行人、非机动车、助力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无疑加剧了交通拥堵情况,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修订后的《条例》中要有能够化解这方面矛盾的内容。
近期,《条例》修订前期的征询意见、建议仍在进行,修订法规求解交通管理“疑难杂症”,体现立法进步之余,也直接影响每个交通参与者,我们期待新规落地后带来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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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拟修订的部分内容
1.停车场配建不足和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现象亟待规范。
2.市政设施建设应该为行人创造必要的通行条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非交通活动,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道路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3.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的管理缺少详细相关规定,应将其完善。
4.环保部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与机动车年检捆绑后,相关配套措施应予以明确。
5.《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饮酒驾车和伪造号牌等做出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如何使这些规定更全面、有效落实,需要做出细化、具体规定。
(喜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