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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 开启环保的另一扇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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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环境公益诉讼: 开启环保的另一扇大门
本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安佳 赵越 实习生 李斌
    名词解释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从字面上看,就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核心提示

    如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的问题。日前,全市检察工作会议暨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透漏,我市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为环境保护寻找一条更为宽阔的道路。

    我市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如何?检察机关将在哪些方面进行探索?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究竟会对环境保护起到什么作用?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事件:民诉法修改开启环境公益诉讼时代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条款的增加,赋予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再限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拓宽,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向前迈出一大步。

    近年来,有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官司比比皆是,环境公益诉讼却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来是因为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有限制,二来是广大群众的相关意识也有待提高。

    “可以说,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又一把利剑,也为环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条出路,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是保护环境的大势所趋。”这位负责人说。

    问题:规定笼统、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成拦路虎

    如果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因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而使此类案件鲜见,那么该法通过之后的情况又如何呢?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全市两级法院都没有对此类案件有过立案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秦铁林表示,原告主体资格的不明确,是造成此类案件少甚至根本没有的主要原因。

    首先,原告主体资格仍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已列入《民事诉讼法》,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指谁并未指明,这让法院在确定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时,显得很为难。

    其次,人们对环境污染解决办法存在固有观点。在多数人看来,如果遇到环境污染问题,首先是拨打投诉电话,让环保行政部门来处罚,很少想到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最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中国环境报》报道,2011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及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的关于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经过艰难的取证后,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但700万元高额的鉴定费,让原告很头疼。

    记者查阅了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报道后发现,就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普遍存在争论,但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呼声最高。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现实问题的存在,让民间环保公益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道路难之又难。

    秦铁林表示,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未进行明确表述,但该法对其有了宽泛表述。所以,如果我市有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现,我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前提下,会本着对环境保护的态度,向立案的方向“予以考虑”。

    发展:检察机关的督促和支持起到积极作用

    有专家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介入,至少可以向社会发出“防止污染”的信号。

    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例子是有的,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一些领域成功提起了一批公益诉讼,并取得较好效果。

    但是,学术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还能否进行法律监督持有不同意见。对此,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除法律明确授权的以外,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可以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并结合实际,加强理论研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在督促和支持起诉上,我们能够进行更多的探索。”相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的固有优势,让他们能够对环境公益诉讼起到一定推进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我市有类似案件出现,检察机关首先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检察机关将不再参与诉讼活动。

    在依法支持起诉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解释、调查取证等方面,对起诉主体给予一定的帮助,以缓解他们在取证难方面的困境。

    建议:环境保护的根本动力在于公众的参与

    “从规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到有关组织和机关也可以起诉,这对环境保护而言,是打开了另一扇大门。”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亚红说,对于至今没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洛阳来说,检察机关的探索或将捅破我市利用公益诉讼对环境进行保护的窗户纸。

    李亚红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将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环境保护的根本动力在于公众的广泛参与,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并不多,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缺乏法制化的表达途径。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则为公民提供了途径,这对推动环境保护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对弘扬公德意识、培育环境领域的自主治理精神将起到积极作用。公众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参与及对诉讼结果的执行,可使其逐步培养自我治理和主动监督意识,实现政府与公众在环保领域的合作治理,从而使多元化、不同层次的环境利益得到表达。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也将使环保行政部门工作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延伸阅读

    陕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环保部门胜诉

    韩城市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被告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00.5万元。这标志着陕西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环保部门胜诉而圆满结束。

    被告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铁矿石开采、加工。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选矿尾渣沿白矾河上游河段乱排乱倒,影响河岸植被及河岸的稳定,韩城市环保局多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然而,被告却继续将尾矿渣排入白矾河道,其在排渣厂和白矾河沿岸堆放的尾矿渣由于未严格落实环评相关规定实施拦渣、阶段护坡、导排工程及边坡绿化恢复工程,尾矿渣被雨水冲入河道已影响白矾河下游治理工程。

    为此,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法律规定为由将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告到韩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破坏了白矾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并造成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处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00.5万元。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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