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明确,“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