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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财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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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
经济林补偿标准提高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白云飞 通讯员 王立伟)昨日市林业局透露,今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将大幅提高,其中,经济林盛果期前补偿标准提高幅度最大。

    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种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种盛果期近3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换言之,在产量、价格既定的情况下,折算倍数的大小决定了补偿额度的高低。

    经济林木共分为干果类、鲜果类、药用林3类。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干果类盛果期前,按2倍至5倍计算;盛果期,按6倍至9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倍至4倍计算。鲜果类盛果期前,按2倍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4倍至6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倍至3倍计算。药用类丰产期前,按2倍至5倍计算;丰产期,按6倍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倍至3倍计算。

    该负责人说,新的补偿标准提高经济林盛果期前补偿标准的下限,缩小盛果期前补偿的弹性区间,并适当提高盛果期前、盛果期和盛果期后补偿标准的上限,林农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此外,对于难以归类的经济林木将参照干果类的执行标准补偿。核算中,所确定的补偿折算系数,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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