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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花神”闹洛城
互联网成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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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互联网成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本报记者 李三旺 特约记者 石笑飞 通讯员 殷萍
    今年4月26日,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首次向社会发布《洛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副市长杨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参加会议。

    洛阳本地案件不足两成

    白皮书显示,5年来,我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01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67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郝亚丽介绍,在所审结的555件民事案件中,449件都是外地人到我市法院起诉维权,占受案总数的80.9%,而洛阳本地起诉维权的案件仅有106件,只占受案总数的19.1%。

    在所有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占多数,主要以侵权纠纷为主。侵权类纠纷案件共462件,占总受案数的81.5%。在侵权类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近50%的比例;其次是专利侵权案件,比例达到23%;销售类侵权案件所占比例也相当大。

    互联网成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白皮书介绍,互联网产业经营者普遍缺乏权利意识。以网吧为例,网吧一般仅认识到传播色情、暴力内容为非法行为,其实,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局域网内使用影视作品等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郝亚丽说,如今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近几年,在他们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与互联网相关的有近80起,其中,未经许可放映影视作品,下载文学著作、歌曲,违法转载文章等侵权案件较多。

    本地企业维权意识淡薄

    白皮书显示,我市本地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杨连专介绍,我市此类案件少的最主要原因是企业维权意识淡薄。

    如何才能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杨连专认为,宣传工作十分重要。目前,我市已经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收到良好效果。但这些活动基本都是在我市高校内。

    相关链接

    我市法院审理的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 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蔡某“湖滨”系列商标出资纠纷案

    “湖滨”系列商标的持有人蔡某(被告)与第三人彭某合作,分别以商标权和现金出资共同成立原告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就公司发展方向及出资形式、期限均有明确约定,公司注册成立后,蔡某又与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后来,蔡某与公司就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商标权作为出资的约定非常明确,涉案商标由于蔡某的行为被其他法院冻结不应影响蔡某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判令蔡某履行商标过户等相关义务。

    ■ 张某诉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张某享有“挤扩桩的一种施工方法和专用挤扩设备”发明专利权,他认为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祁某在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电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和设备,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100万元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及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不同于原告专利权所保护的施工方法和设备,被告关于不侵权的抗辩成立。

    ■ 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魏某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

    于1999年3月成立的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获得了良好企业声誉和市场认可。2007年12月该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李某已经在相关类别产品上注册商标为由予以驳回。后经查询发现,该注册商标系由章丘市仪表厂(已于1999年1月注销)于2006年转让给李某。而李某之前一直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认为李某通过使用无效的《商标转让合同》受让商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树立和推广,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丘市仪表厂于1999年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亡。该厂法定代表人魏某以已经消亡的企业的名义和李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桂林制药厂自1963年开始生产乳酶生片,该产品行销全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营业绩,也获得了多项殊荣。2001年12月,该厂停止生产、销售乳酶生片。与此同时,桂林制药厂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本案原告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并生产、销售乳酶生片,而且逐渐发展成为该领域的龙头企业。2011年,该公司以三门峡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桂林制药厂生产的乳酶生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和桂林制药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生产的乳酶生片为知名商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

    ■ 洛阳杜康控股公司诉汝阳某酒厂及第三人王某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及确认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案

    汝阳杜康集团公司经过破产拍卖后,原告洛阳杜康控股公司独占使用“杜康”等系列商标。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汝阳某酒厂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汝阳杜康酒魂”酒,遂将其诉诸法院。其间,原告了解到汝阳杜康集团公司在破产前授权王某免费使用并且可许可他人使用“汝阳杜康酒魂”等系列商标,由于涉及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商标许可合同无效之诉。

    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 梁某诉某国有银行、某艺术中心、王某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梁某为我市知名的摄影爱好者,其拍摄的大量牡丹照片在坊间颇得认同。被告某国有银行为宣传其牡丹卡通过被告某艺术中心向社会广泛征集牡丹摄影作品,制作牡丹题材的挂历、台历及图册,其中与梁某约定使用照片65幅。制作完成后梁某发现,数被告在超出许可的范围又使用了梁某摄影作品3幅,既未经许可又未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作品外,数被告为商业目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原告梁某拍摄的3幅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于1997年7月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剑南春”商标。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2004年4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张某经营的某酒店内销售有假“剑南春”酒,遂委托公证处保全了相关证据,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张某承认自己侵权行为的前提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李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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