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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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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编者按

    5月,我市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为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良好氛围,本报今起刊发相关典型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敬请关注。

    ■案情介绍

    2005年,刘某在新疆巴州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刘某于2006年和2007年,先后注册成立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这两家公司一成立就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并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按贷款额的5%来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新疆库尔勒、喀什、阿克苏等多地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平台上发布信息,宣传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喀什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高额回报,诱惑难挡。超越公司在承诺向投资者返还高额利息的同时,为调动业务员积极性,该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骗取投资者信任。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同时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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