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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应举行听证会
(资料图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学习贯彻该法的电视电话会议已于近日召开。作为我国首部《旅游法》,它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做出规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人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为未来我市旅游的开发、服务和市场监管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除“零负团费”
旅游市场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准,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争打低价牌,“零负团费”现象由此出现。
“零团费、负团费实际上是某些旅行社通过低价的方式将游客组织起来,再由导游将游客带到商家所设立的消费机构,赚游客的钱。”市旅游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类久治不愈的“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明确了标本兼治的方法。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五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从业者的行为规范。
“部分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常常使用这种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的消费经营模式。《旅游法》有了明确规定后,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都要按照新的法律进行调整,旅游市场将面临一次洗牌。”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副会长刘保东表示,《旅游法》的出台会对我市旅游市场起到大的推进和规范作用,使市场公开透明度越来越高,对游客来说是好事。
规范景区收费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我市有部分景区品质并不高,但是为了生存,这些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过去门票每人5元、10元,现在很多都提到20元甚至30元。
记者在《旅游法》中看到,其中,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
一是公布价格。《旅游法》规定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游览项目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旅游法》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目前旅游市场中,部分景区常因暂停某些游玩项目、提高收费,景区、景点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游客诟病。”河南科技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仝红星表示,《旅游法》站在法律的高度,规定了景区门票不能够随随便便说涨就涨,对于景区价格的调控机制也是一种规范。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距《旅游法》全面实施只有4个多月时间,其间,市旅游部门将认真学习《旅游法》,同时督促全市餐饮业、旅行社、酒店、景区、购物点等的旅游服务人员、经营者、管理者认真学习、领会《旅游法》。
“不仅是旅游行业的人熟悉《旅游法》,消费者也要知道怎么通过《旅游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文明健康的旅游者。”该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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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除顽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这一草案涉及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如何治理“零负团费”现象,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让广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负团费”问题,既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也是旅游法草案一审、二审中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此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高价陷阱,导游甚至真正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境地,服务意识全无。从1995年新马泰旅游“零负团费”、2004年欧洲游“零负团费”,到海南等地的内地旅游“零负团费”,“零负团费”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对“零负团费”标本兼治。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