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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文书:婚姻重要见证 体现时代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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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婚事文书:婚姻重要见证 体现时代变迁
□本报记者 姜春晖 文/图
?“董丙辰为儿媳改嫁”文约
▼离婚婚书
    核心提示

    婚事文书作为个人化与私密性的契约之一,正随着历史的变迁而逐渐消失。洛阳民俗博物馆近年来共收集了34份婚事文书。这些婚事文书,时间跨度从晚清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类型繁杂多样,有结婚的、离婚的,还有再婚的、结冥婚的。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中国婚姻制度的变迁。

    1 订婚庚帖:以长辈名义送达 婚姻成公共事件

    据有关资料记载,自唐代起官方就明确规定婚姻需开具婚书。从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的34份婚事文书来看,从晚清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它的内容与形式基本没发生太大变化。这说明乡土社会里民间礼俗具有相对的传承性与稳定性。

    其中,庚帖作为订婚时男女双方互换的帖子,它一般用于纳彩阶段。下面,先看两份庚帖——

    其一:“女命庚帖

    右启

    姻眷生帅子杨荣章拜

    籍贯 居偃邑吕家桥村

    三代 曾祖讳万年 祖讳瑞林 父印福

    年庚 乙亥相生

    行列 居二

    女不通名”

    其二:“男命庚帖

    大德望翁常老太翁暨亲家先生大人 阁下

    世居九贤庄村

    曾祖讳新科 祖讳来才 父印长庚

    年庚乙卯相生

    命名乳名善喜

    行刘居长

    大水德 常长水 杜莲芳 杜有子 姬廷僚 金成

    姻春貌官长庚顿首拜”

    从上述两份庚帖可以看出,无论是男命庚帖,还是女命庚帖,最引人注目的是家庭“三代”姓名赫然在列,且是以父辈的名义送达的,这就使订婚仪式成为一个缅怀先祖的过程。同时,也把本是男女两个人之间的婚事,扩大为大家庭乃至整个家族的公共事件。

    对此,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认为,自古以来,中国的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儿,而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大事。

    “这反映出婚事的主导权与支配权在于家长,而不是男女当事人。”王支援表示,男女当事人面对他们自己的终身大事唯有遵从父母的意愿,十分契合程朱理学所倡导的封建伦理道德。

    2 离婚婚书:明确提到离婚 妇女地位提高

    在我国古代,基于“大礼三千,婚姻为重”的观念,婚姻担负着行孝道、延续香火的家族和社会责任,这使得离婚被赋予不道德的忤逆之名。

    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离婚文书有3份,其中一份是因丈夫暴力倾向严重而离婚的——

    “立协议离婚字据人曹九经、曹牛氏因夫妻不睦,时常反目,连年屡以虐待等情……自离婚之日起,嗣后男娶女嫁各不相干。除另具呈向司法处备案外,更书写离婚字据两张,各执一纸为凭。恐口无凭,立字据存证。协议离婚人:曹九经、曹牛氏,说合人:曹俊三、曹瑞章、蒋景唐、宋雅堂。”

    “这份文书反映了社会的巨大进步。”王支援说,在封建社会里,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不用离婚这个词语,代之以“弃妻”“休妻”“出妻”等用语。这份写于1942年的离婚婚书上,却明确提到了“离婚”二字,说明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开明、进步多了。

    同时,在封建社会里,男人一纸休书就把老婆甩了,女方没有财产的所有权;而这对夫妻在“离婚”时,原属于女方的东西,仍归女方,男方还另送“法币洋三千元”和“麦一布袋”。可见,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高。

    3 改嫁婚书:寡妇重获自由 体现人性关怀

    在婚事文书中,寡妇再嫁的婚书最为难找。因为在我国古代,寡妇再嫁的很少,一般情况下,妇女死了丈夫后要守寡。民国时期,官府虽不反对寡妇再嫁,却也并不提倡。所以寡妇再嫁,并不是光彩之事,很多人嫁了就嫁了,根本不写改嫁婚书。

    鉴于此,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那份“董丙辰为儿媳改嫁”立文约就显得弥足珍贵——

    “立字据人董丙辰,因子亡媳寡茕茕无依,虽年事尚轻,实无谋生之能力,嫁守固然乃各人之道德,当任其自由自主。今商酌双方家长同意,说合人等介绍,情愿再婚配于安顺足下为室,按惯例聘礼洋叁仟元整,以供余残年赡养之资,嗣后各无异说。倘有亲族干涉者,余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该文约用宣纸书写,宽24.8厘米、长38厘米,下面留有立字据人的姓名、手指印以及两位证婚人的姓名。

    “立字据的董丙辰,是位很开明的公公。”对于这位公公,王支援由衷地敬佩,董丙辰能在儿子死后、儿媳妇还年轻且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支持儿媳改嫁,并为儿媳立契约,只是按惯例收取三千元的聘礼,就还了她自由之身,体现了对女性的关怀。

    4 冥婚婚书:反映封建陋俗 至今偶有发生

    在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34份婚事文书中还有2份冥婚婚书。

    且看其中1份——

    “立字人梁如意,只因堂兄光绪年间贸易亡故,并春□踪嫂,民国七年五月亡故,乏子无后,梁门□氏许于张门配骨,娘婆两家情愿,各无以(异)说。恐口无凭,立字为证。立字人 梁如意”

    在这份冥婚婚书里,梁如意的堂兄在外地做生意时,不幸身亡,而“春□踪”的嫂子,也就是梁家的媳妇不幸死亡,且没有后代。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人商量,为梁如意的堂兄和梁家的媳妇举行冥婚。

    “至今,这种封建陋俗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王支援表示,结冥婚显然是封建迷信思想的反映,但也反映了一些人们相信有另一个世界,希望亲人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幸福的愿望,是人们的感情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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