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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消费纠纷引入人民调解
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岳拥军)近日,经市司法局批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了洛阳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发生的消费纠纷,将人民调解引入到工商、消协调解工作之中,指导全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与以往的工商、消协调解过程类似,但具有更加严格的受理、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备案与回访制度。在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消费者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该工作人员说,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经过工商、消协调解后,一方反悔而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维权资源的浪费。若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调解协议仅能作为案件依据。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法院需要重新审理案件,消费者和商家的维权成本将大大增加。

    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保护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得到了司法保障。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条例,经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跳过了案件审理程序,这将大幅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相关协议的执行效率。

    下一步,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着手在各县(市)区建立分会,在我市各大型商场、超市建立工作站,并从市消协现有的法律志愿者和维权志愿者中挑选合适人选,加入到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为消费者和商家的消费维权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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