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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认工伤,须20日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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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对工伤认定具体实施流程进行明确
单位不认工伤,须20日内举证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李帆)工伤认定举证难?不用担心——我市出台《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出台,自6月10日开始执行,举证责任的重新明确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规程》还对工伤认定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以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省首个关于工伤认定的操作规程。

    职工与单位意见不一,用人单位需举证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伤认定的顺利实施。由于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一些工伤职工无法正常申请工伤认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规程》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的20日内,如果未进行举证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也意味着,如果受伤害职工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又不予举证,只要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就可依法做出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申领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都包含哪些人群?国家、省相关文件并不统一。

    《规程》此次明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规定,我市统筹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雇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但多数农民工因工作不稳定、工作地变化较快,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

    《规程》规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全市60.1万人参保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据统计,截至2013年3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总数已达60.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4.1万人,基本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部分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2012年,我市全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1.21亿元,工亡一次性补助约为40.9万元,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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