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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临时工”:为何“惹事”的总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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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三问“临时工”:为何“惹事”的总是他们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今年1月辽宁抚顺城管打人视频引发广泛关注,5月底延安城管执法打人再度引爆舆论……而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如出一辙:肇事者是临时工。近年来,在涉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群众的冲突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直接责任人,此现象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为何“惹事”的总是“临时工”?

    一问

    到底有多少“临时工”?

    事实上,1995年我国的《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经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用人单位将过去的“临时工”转变成“劳务派遣人员”。尽管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却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到底有多少“临时工”?恐怕没有人会知道具体数字,但业内人士透露,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有“临时工”。

    比如,为了应对城市管理点多面广人少的矛盾,湖南邵阳曾一次性雇用1000多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并把监督员所收取罚款中的80%作为给监督员本人的奖金。

    广东某区交通部门负责人王某告诉记者,他们有正式交警200多人,招聘的协管员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而据他了解,有些城管部门“临时工”的比例更加夸张:“很多活儿都是临时工在干。”

    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初步掌握的情况是,不少地方的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门,正式编制人员与“临时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多数“正式工”一般从事着相对清闲的工作,而大量“临时工”则被安排到脏、累、危的工作一线。

    二问

    为何“惹事”的都是“临时工”?

    延安城管执法打人,算是最新一起与“临时工”有关的大新闻。细细梳理发现,近年来,“临时工”大都与负面新闻联系在一起。无论大事小事,几乎都是“临时工惹的祸”。

    王某告诉记者,有了协管员后,许多工作都由他们完成,只有涉及执法时正式交警才会出面。一方面是许多脏活、累活都由“临时工”来完成,另一方面,相对低下的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同时缺乏相应的培训,使得“临时工”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容易“惹事儿”。

    据王某透露,他们招聘的协管员多是无业人员,至于学历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协管员每个月收入只有2000元出头,而同样岗位的正式工收入要多很多。王某所在的部门会为协管员购买完整的五险一金,还有零星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但是在许多地方,五险一金和培训对“临时工”来说,难以奢望。

    综合媒体公开报道,被曝光的延安城管局有些大队的人员培训尤其是对“临时工”的培训像“走过场”,两三个月也没有一次培训。而广州一名工作6年的城管协管员甚至表示,入职后没有培训过,“都是根据经验工作,或者老协管员带新人”。政治工作、党团学习、纪律教育等制度形同虚设。

    多地协管员招聘公告显示,其对学历要求多集中在初中、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职业技能则无规定。例如某地城市管理处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要求应聘人员是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在18至30周岁,无犯罪被罚记录;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本地户口,待遇为每月1200元,但不含缴纳社会保险五金。

    “‘临时工’执法或者所谓‘协助执法’不符合法律原则,其实质是部分政府机关不作为、懒作为。”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个别部门只拿财政待遇而不干活,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功自己拿,出错有人顶,其危害不可小视。

    三问

    “临时工”何时能真正成为历史?

    “临时工”行使执法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中的劳务派遣工、临时雇用人员,以协管、协警、联防人员为代表;二是基层政府尤其是公共服务窗口的临时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是“外包执法”。

    一些执法部门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协管人员,本意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力量的不足。王某告诉记者,招聘这么多协管员也是没办法,一方面编制不够,另一方面工作量太大,“那么多路口、行人,光靠正式职工根本管不过来”。

    “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劳务派遣工问题多发的根源是用工双轨制。“旧编制制度造成吃空饷、编外人员大量存在,进而导致公权力使用不规范”。

    “临时工”何时能真正成为历史?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开始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南京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过行政编制的10%。甘肃省也发文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福州市纪委规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冀蓓红认为,应当严格明确协勤、协管人员不能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培训,同时应建立“临时工”责任人和涉事部门之间的行政过错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消除“临时工”执法的灰色地带。 (新华社昆明6月18日专电)

    相关评论

    减少“临时工”

    需扩充执法人员编制

    终结“临时工执法”,用正规执法人员代替之,编制不足是最大障碍。对于其他公务岗位,确实要控制编制,但对于执法岗位,眼下的编制管理需要反其道而行,正视并解决执法人员匮乏的问题。 “临时工执法”违背了权责对等的法律精神,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应有的现象。而层出不穷的“临时工执法”引发的暴力事件,更凸显了终结这一畸形执法模式的迫切性。

    公权部门将权力这一公器授予“临时工”,毫无疑问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不过,由于“临时工”现象有着复杂成因,要一刀切全部裁撤,暂时可能做不到。但不论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执法部门的“临时工”问题,不能继续拖延下去,需要尽快解决。

    得承认,我国公务员规模已经够大了,控制编制确有其合理性,但是控制编制也要根据社会的实际区别对待。建设服务型政府,类似警察、城管这样直接服务民众,管理社会事务的岗位,人数无论如何都不能少。以警察为例,按人口平均,中国每万人只有12名警察,这个数字要翻三倍才能达到发达国家标准。

    所以,对于其他公务岗位,确实要控制编制,削减人员,但对于执法岗位,需要反其道而行。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能用他们纳的税,供养更多社会急需的高素质执法人员,相信不会有什么异议。与此同时,再辅之以相关的改革,例如减少文职人员,让执法力量下沉,推动居民社区自我管理,减少基层执法人力,执法人员扩编的规模,其实并不大。

    法治社会,必须对“临时工执法”说不,期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将结束“临时工执法”纳入工作日程。

    (据新华网)

    相关链接

    “临时工”大事记

    ■1962年10月14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做出规范。

    ■1989年10月5日

    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995年

    《劳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就企业而言“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经过时。

    ■1996年11月7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已非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用工,统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更准确。 (据新华网)

    延伸阅读

    浙江一大学生

    向人社部申请

    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

    日前,浙江理工大学大二法学专业学生魏煌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全国行政机关中“临时工”信息。

    魏煌雄从人社部官方网站上下载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实名填写后通过快递寄出。他向人社部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在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系统中,“临时工”的定义是什么?在人社部的最新统计数据中,目前在行政机关中共有多少名公务员,多少名“临时工”?

    在魏煌雄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用途一栏,他写着“学术研究”。魏煌雄称,他要把这次申请公开“临时工”信息作为一次社会实践,未来还将继续关注。当做一个实践报告,尽量做下去,比如会形成一个调查报告,关于“临时工”何去何从,是制度上改革,还是彻底废除。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领域的律师张锃磊表示,申请公开“临时工”的定义,对司法实践是有必要的,因此他对魏煌雄的行为表示支持。

    张锃磊介绍,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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