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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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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上限提高至9580元,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
    本报讯 (记者 戈晓芳 通讯员 卢彦飞)下月起,单位要多给职工缴存一些住房公积金了(在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

    刚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两类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参照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93.5元(我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88.33元),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580元,比现行的8365元有所提高。也就是说,2013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9580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外地调入我市的人员,若超过我市限高额,可凭原地缴存限高文件及个人缴存明细,保留原缴存标准。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行政区域类别,市区、吉利、新安、栾川、偃师2013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40元,伊川、孟津、宜阳、洛宁、嵩县、汝阳2013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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