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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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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也需转变就业观念
昨日起,学生火车票
预售期延长至30天
市民希望,设立提示牌
服务更人性化
连接“网上网下”
架起“沟通之桥”
“坐上轮椅,我依然是个警察”
我市一名90后新兵获表彰
相聚黄河边 纪念黄漂26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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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连接“网上网下”
架起“沟通之桥”
门面房广告设置
应符合市容标准
    ■网友“我本飘影”发帖称:门面房除了门头以外,墙面、玻璃窗等不允许做广告,我觉得不合理,这样会影响商家对自己的宣传。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回复: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接到您的反映,我们非常重视。但是,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门面房的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玻璃店门等处不得设置广告或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网友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记者跟踪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去年开始实施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商户在宣传自己门店时,也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不能随意在商铺门窗等处随意涂写、刻画或张贴。

    对于该网友提出希望在橱窗内外悬挂一些广告的提议,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商户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的阳台、平台和窗外设置相关物品时,必须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如果商户有类似服务需求,也欢迎到当地城管部门进行咨询。

    本报记者 李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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