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网友“行走四方”发帖:6月17日我在嵩县民生医药超市买药,店里营业员给推荐的两盒药,拿回家后发现一盒为2010年生产,另外一盒为2011年生产,都即将过期。药店销售这样的药品是否违规?
■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根据您的投诉,我局已协调嵩县民生医药超市给您退换药品,请您与我们联系,电话:66330020。需要提醒的是,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也不违法违规,但应当主动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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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跟踪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6月1日起新实施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须遵守配备执业药师等软硬件标准。
根据新规要求,零售企业要继续推行的“拆零”药品销售,在销售即将过期的药品时,须主动告知顾客。在2015年年底前,药品销售企业执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配备执业药师。相关部门将根据新规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居民用药安全。 本报见习记者 武怡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