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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2·20”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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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栾川“2·20”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被追究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郭秩铭)近日从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栾川“2·20”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受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2013年2月20日9时许,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在栾川县叫河镇发生一起客车单方面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肇事客车驾驶人吴某违规驾驶严重超载客车,行经弯道积雪结冰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客车侧翻到河道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安泰汽运公司叫河汽车站负责人、安泰汽运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安泰汽运公司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这3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这起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松懈、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市安监局、市纪委等相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启动了问责机制,对栾川县安泰汽运公司、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栾川县公安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纪委监察局、栾川县纪委监察局还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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