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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入“违法行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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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交警部门再出招,治理“中国式过马路”
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入“违法行为档案”
    “中国式过马路”是人们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调侃。而由于警力不足、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这一现象是城市交通治理中的“顽疾”。

    从6月3日起,市交警支队开展了对我市行人、非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近一个月过去了,整治行动进展如何,哪些难题亟待解决?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陋习:法制观念淡薄是主因

    市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邢廷旭说,在此次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市民,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选择性处罚方式。交通违法者必须从四种处罚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一是缴纳罚款;二是在路口协助执勤20分钟;三是在配备学习资料和播放设备的执法岗点,现场学习交通法规30分钟;四是接受媒体曝光。

    这一较为柔性的执法方式,突出了市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但只有少数交通违法者愿意主动接受学习教育。市交警支队的统计数据显示,从6月13日至21日,交警共对745人次进行了处罚,其中选择协助执勤的有431人次,选择现场缴纳罚款的有225人次,而选择学习交通法规的只有89人次,仅占总数的12%。

    相对于其他惩罚方式,选择学习交通法规既能省去罚款,又能避免“丢人”,却为什么少有人选?邢廷旭表示,这反映出大多数受罚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也是造成“中国式过马路”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根治:靠处罚更靠自律

    邢廷旭介绍,我市交警部门路面警力总数不到400人,平时,同一时间在路上执勤的民警通常只有约80人。在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的同时,民警对于行人、非机动车的秩序管理有时很难兼顾。因此,要想根治“中国式过马路”,须提高市民自身素质,增强其自律能力。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伟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范畴。”然而,目前我市的地方法律法规对交通安全教育并没有细化职责。这一缺失,不利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王伟表示,希望能够与各企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对交通违法人员较多的单位,在单位门口设置播放设备,连续播放、曝光;责成各企业、单位在其办公地内部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及交通违法曝光台,教育本单位职工、学生、居民爱护生命、遵守交通法规。

    措施:将建立“违法行为档案”

    王伟表示,目前市交警部门正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交管政策,探讨研究将“中国式过马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今后考驾驶证等办理交管业务挂钩,建立交警系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人、非机动车辆被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对当事人的交管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交警部门在以后的执法中,将会对行人、非机动车辆恶意交通违法和拒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交通违法者,登记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按照对机动车的处理程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罚款。

    本报见习记者 郭秩铭

    特约记者 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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