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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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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新修改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租房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昨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5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下发,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申请对象等做出明确规定。

    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做出明确规定: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在租金标准方面,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该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护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通过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三类人可申请,具体条件各不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5倍。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无住房,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两倍。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已与用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两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拥有房源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供应。另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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