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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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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我市有了省级“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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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劳动能力鉴定我市有了省级“判官”
6种情况可申请鉴定
    本报讯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路书斋)昨日从市相关部门获悉,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签订协议,成为我市唯一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省直属统筹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全省首批共有5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伤害,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对此做出鉴别和评定。

    依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工伤结论从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病退则根据各统筹地区情况,分次进行鉴定。另外,病退鉴定结论要先公示,无异议后,再下鉴定结论。

    按照规定,以下6种情况可以申请鉴定:非因工致残、因病提前退出工作岗位鉴定;因工负伤鉴定;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确认鉴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鉴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鉴定。

    病退鉴定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报到统筹地区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工伤鉴定受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均可以向统筹地区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和待遇挂钩。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病退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假肢)安装待遇;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确认鉴定后可认定为工伤,从工伤基金中报销治疗旧伤的医疗费;离休干部鉴定为全部护理依赖后可以提高护理费;离退休人员遗属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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