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记者 高立 韩洁)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根据财政部和文化部日前联合发布的《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如下:(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按照《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暂行办法》强调,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