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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嗣文书:立嗣大事有凭证 社会文化信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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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继嗣文书:立嗣大事有凭证 社会文化信息丰
□本报记者 姜春晖 文/图
赵守忠过继文书
潘门王氏取继合同
    核心提示

    旧时,由于受“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影响,无子或有女无子的家庭一般要通过过继、寻儿、招婿等形式,选取自己的宗祧(tiāo)继承人。洛阳民俗博物馆近年来共收藏继嗣文书30余份,从中可以看出旧时宗法制度和传统丧葬制度对人们思想的深刻影响,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诸多社会问题。

    1 立嗣为大事 文书重保存

    何谓继嗣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收养文书。旧时,由于受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无子或有女无子的家庭一般要通过过继、寻儿、招婿等形式,选取自己的宗祧(旧时指家族相传的世系)继承人。由于民间视立嗣之事甚重,因此除直接当事人外,还需有中间人、族人参与见证,并订有专门的契约文书。而且,此类文书因涉及个人隐私,一般留存较少。

    那么,继嗣文书到底啥样呢?让我们先看一份“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赵守忠过继文书”——

    “立过继文约人赵守忠因三门胞弟无子,今情愿将三子小秋过与三门胞弟守和门下继嗣承祧。同本族人等言明,自过继之后,凡三门胞弟一应事体俱系小秋照理,凡三弟所遗一切房产地基财物树木等项俱系小秋为业。各出情愿,并无异说,恐后无凭,立过继文约永远存照。”

    我们看到,这份继嗣文书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宽29.5厘米,高32.5厘米,不但写明了过继原因、过继对象,还包括过继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过继活动的当事人、见证人等。

    下面再看一份“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潘门王氏取继合同”:

    “立取继合同人潘门王氏,为故夫喜元乏嗣无人承祭,合同亲族说合,情愿将胞五兄次子花庭取为己子承先启后,以奉祀告庙,各无异说,立合同为证。”

    这份长29厘米、宽23厘米的继嗣文书则用毛笔书写于麻布之上,左边缘下部有两个骑缝字——合同。

    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介绍,从馆藏继嗣文书中可以看出,该类文书的一般内容——常由三部分组成,即过继原因、过继对象及内容、立约时间。与其他契约文书不同,这类文书大多书写于布质材料之上。究其原因,应是布质材料更容易保存,更体现了人们对过继子嗣之事的重视。

    2 方式虽相异 原则却相通

    王支援说,旧时的收养行为主要有两种,即“立嗣”和“乞养”。其中,立嗣为亲属间的收养行为;乞养则为非亲属间的收养行为。

    立嗣俗称“过继”“过房”,是我国封建宗法社会里最主要的一种收养形式。历代律例对立嗣多有规定:一、原则上男子无后始得立嗣;二、嗣子须与嗣父同宗同姓,并且辈分相当,不得立女性为嗣;三、立嗣的方式主要是订立继嗣文书或契约;四、立嗣一旦成立,嗣子与嗣父母间发生拟制的亲子关系,嗣子取得继承嗣父母家的宗祧和财产的权利,承担服从嗣父母教令等义务。

    作为一种非亲属间的收养,乞养是一种与立嗣并存的过继形式,其最大特点是不论同姓异姓,不分男女,均可收养。收养人为义父母,被收养人为义子女,义子女与义父母之间多不发生宗祧继承关系,也不得以无子为由把义子立为嗣子。但实际上,以异姓养子为嗣的不乏其人。

    王支援说,作为旧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民间的立嗣行为严格遵循着一些约定俗成的原则。

    ■异姓不养

    旧时因不能生育的家庭虽能收养男孩,但绝不是随便一个男孩就能收养,尤其是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有着严格的规定。

    “收养有一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即‘异姓不养’原则。”王支援说,由于受旧时传统礼教“神不祀非类,民不祀非族”的思想影响,为立嗣而进行的收养就只能在同姓亲属间进行。

    这种原则得到了立法的承认和维护,历代律例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当然,凡事也有例外,有法不依、收养异姓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承祧告庙

    在各种继嗣文书中,多见有“承祧告庙”词句。

    王支援说,承祧,意即承奉祖庙的祭祀。汉班固《白虎通》载:“王者出,必告庙何?孝子出辞反面,事死如事生。”可见,旧时过继立嗣成立后的最重要程序是“告庙”。这么做意思很明白,一则后继有人让祖先宽慰;二则表示对祖宗的敬重和虔诚。

    “这里的祖庙即祠堂,是旧时大家族祭祀祖宗或先贤的庙堂(又称家庙、宗祠)。”王支援表示。

    ■族权为重

    与此同时,在立协议人所订立的继嗣文书中,中间人、见证人多为族人、亲友,一般为同姓族人。由此可见,旧时立嗣必须征得族人的同意,过继行为上升为家族中的内部事务。

    王支援说,旧时,“族长”“门长”“家长”等作为一个大家族的最高权威,对内统管家族,对外全权代表家族处理事务。因此,在立嗣行为中,亦免不了受族权的约束。

    3 过继最常见多为养老计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旧时的立嗣行为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的。

    一是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由于民间崇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人们视“延续香火”最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家庭多想方设法以过继、寻儿或招婿等形式,选取宗祧继承人,其中又尤以过继继承最为常见。

    二是深受传统丧葬制度的影响。旧时,厚葬久祀是丧葬祭祀最重要的特点,人们十分看重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昌盛、延续。受此影响,养老送终和祭祀祖先是古代生儿育女的价值所在。因此,那些无子或子亡故的人家,一般都要通过过继或收养等形式来继承宗祧。

    三是深受高死亡率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男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主要劳动力,同时也是封建政权所需充足兵源的役丁,是皇室贵族和地主阶级奢侈生活的提供者。在残酷的封建剥削、压迫之下,必然造成人口的高死亡率。因此,在继嗣文书中常可看到“生有四子,但仅有一子存世”的悲哀,这也是民间过继现象出现的一个社会原因。

    王支援说,在我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虽对社会上的鳏寡孤独者实施了一些减免赋税和社会保障措施,但基于落后的生产力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无子的老年人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

    “正是基于此,民间的收养行为才得以长期存在。”王支援说,对于立嗣人来说,过继行为不但解决了宗祧继承问题,对解决其基本生活温饱和养老送终问题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从这方面来看,过继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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