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04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条例》在制定当时,对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但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许多新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7月3日,《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近日,记者请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为您解读《草案》内容以及反映出我市交通管理的新思路。
1 新问题,亟待法规修订完善
近9年过去了,我市现在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不少新生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人们对交通的依赖性日益增加,电动自行车日益普及,我市交通状况面临疏堵保通的压力增大、停车场配建不全和管理不善、交通事故造成城市拥堵等新问题。
此外,现行《条例》对套牌车、假牌车、道路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不明确,给交通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多年来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体现。
近年来,新的《刑法修正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并施行,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迫在眉睫。
2 保畅通,成为法规修订的焦点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近9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增加了2倍多,驾驶人数量增加了3倍多,其体现就是特殊时期和时段道路拥堵、停车位不足。
近年来,为保障牡丹文化节期间全市道路畅通,我市对本地车辆施行了单双号限行,但这一举措未能得到现行《条例》法律法规保障。而本次修订的《草案》第四条对其有所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这表示,《草案》为今后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治理拥堵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但这只是保畅通工作的措施之一,“停车难”问题也是道路畅通的制约因素。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从2008年以来,洛阳市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利用公共道路资源解决“停车难”问题,但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公共道路的潜力已基本被挖尽,需要通过法规对我市停车产业化、法制化方面进行改革。
在《草案》第八至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道路沿线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调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改为他用;鼓励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市停车产业立法滞后的现状,推进核心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建设,解决停车场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草案》对道路施工的相关要求,为科学施工、减少道路交通不利影响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草案》对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权、权力、义务。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对保通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将促进交通管理规范地贯彻和落实。
3 明责任,为处罚提供较为明确的标准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还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渣土车、货运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部门组织了多次专项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一方面调查上述车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发现地方性法规在细节上存在缺失,并且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标准上,缺少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城市区道路行驶,并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这些车辆的生产、销售,从源头阻断此类车辆流入市场。
同时,对于备受群众诟病的改装车噪声、渣土车管理、机动车驾驶员远光灯使用不规范、在机动车道散发传单等问题,《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对于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标准。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草案》中的这一内容,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加大了管理力度。此外,对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的明确,也能够更有力地纠正这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
4 重服务,让交通管理更利民
除了加强管理之外,《草案》还增强了对机动车所有者和驾驶人的服务性。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市建立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收到了良好成效。车辆未参加保险且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能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基金中先行垫付,这一机制无疑给及时的事故抢救和处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草案》中,这一机制得到了明确,获得了法律支持。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从而保障交通事故的顺利处理。
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怎么办?《草案》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保存记录,方便当事人查询;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交通管理部门会清除因车辆被盗、交通信号标志不清晰、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记录。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现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些服务性措施,通过信件或短信对有下列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6分以上;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达3次;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期满前一个月;机动车报废期满前两个月。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上述条款在目前的交通管理当中已经实施,此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将使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有章可循,让便民服务能够更准确地贯彻。
5 广纳言,共筑良好交通环境
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交警支队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从2012年起,该领导小组对部分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考察。随后,市交警支队召集支队市县执勤大队、法制、交通事故、车驾管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基层交警以及社会各界代表,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参与《草案》的修订,从最初征集的意见中归纳出一百余条条例细则,并不断研讨,精简到日前发布的56条。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制订并非仅限于解决眼前的疑难问题,而是意在让法规约束涉及交通管理的多个部门,细化责任,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改变我市道路交通的大环境。
目前,《草案》已经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第一次审议,这项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能在落地之后产生明显的效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市民可以发函至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拨打电话63926293、65500100,为修订《草案》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