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判决后,唐慧走出法庭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社记者 龙弘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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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7月15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 周楠 袁汝婷 谭剑)15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法院不予支持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
唐慧告诉记者,对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的判决,她“还能接受”,但对没有获得书面赔礼道歉感到“有些遗憾”。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发生“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此后,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此后,唐慧正式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给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原告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两项金额共计2463.85元。
湖南省高院在终审宣判中表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对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至于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湖南省高院认为,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做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唐慧称,虽然书面道歉的请求被驳回“有些遗憾”,但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还了我一个公道”。回到宾馆,有人打开手机,让她看一些网民对她的支持和祝贺,她说:“这段时间好累,现在就想把一切都从脑子里赶走,就想好好休息,其他什么事都不管。”
这样的结果来之不易。尽管湖南省高院驳回了唐慧关于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请求,但无论是对一审判决的撤销,还是对原告提出赔偿金额的支持,都释放出一个信号:相关部门已开始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与反思。
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表示,会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蒋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如果她一家人在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市公安局提出来,当地会给予他们一家充分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