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柳身主持召开2013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洛阳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等。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明年起施行
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个人缴费合并
由于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每年有21%左右的参保人员仅参加基本医保不参加大病保险。但是,大病发生率为0.33%,仅2012年城市区就有427名参保人员因未参加大病保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后只享受了基本医保报销待遇,致使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
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合并后,意味着全体参保人员同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缴费40元,18周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低保和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财政补助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在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的基础上,实行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对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进行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进行再次报销。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5万元计。)
具体讲就是: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是指:1.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2.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婴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当日即享医保
针对新出生婴儿发病率高、参保缴费相对滞后等情况,我市决定将原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调整为“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年底,参保缴费时正在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