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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保”尴尬遭遇“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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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行业内多年的“潜规则”,折射出国内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
当“高保”尴尬遭遇“低赔”
    核心提示

    使用了多年的旧车,投保时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而在出险后,却依照大大缩水的车辆折旧价进行理赔。近日,昆明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车险“高保低赔”的尴尬,几经维权波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

    记者调查发现,商业车险“高保低赔”其实已是行业内多年以来的“潜规则”,同时折射出国内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

    1    当“高保”撞上“低赔”

    张先生单位的一辆车最近因交通意外致车辆全损,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表示只能按照车辆折旧价进行赔偿,如此一来,将近8万元的车辆修理费,只能赔4万元,至今车辆仍摆放在修理厂里无法维修。

    “买车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20万元来投保的,最后却按照折旧后的价格理赔,这是什么道理?”张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投保的是20万元,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旧车的价值,也就是4万元,等于多出来的16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春城营业部某部门经理郑伟表示,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适用原则很多,在全损情形下,适用于《保险法》中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条款,而且业务员在下单时会有一个说明相关情况“特别约定”交给被保险人。

    但记者在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后,却并未发现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张先生也表示对保险公司提到的“特别约定”毫不知情。

    不仅张先生有如此遭遇,购买二手车的车主也不例外。邓先生去年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成交价5万元。而在买车险时,保单上车辆的责任限额却是该车的新车购置价8.1万元,而如果车全损了,保险公司最高只按购买车辆时的5万元进行理赔。

    按常理来讲,缴纳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理赔,而保险公司并未遵循常识,而是保多赔少。原本购买车险是要规避车辆遇损后的风险,而现在车主还要承担“高保低赔”的“新风险”。

    2    风险细分还是利益驱使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目前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不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3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计价,对应的理赔比例也不一样,保险人不能强制要求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一般都会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

    郑伟告诉记者,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原因是车主出险修理时,保险人按照新车标准,即按照用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如果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按比例进行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已使用若干年的车和刚刚使用一年的车换部件的话,保险公司所要支出的费用都是一样的,不会因车辆年头多了就换旧零件。”郑伟同时也坦承,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但对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确有不对等不合理之处,不过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概率非常低,这也是风险管理的必要。

    不过,包括张先生和邓先生在内的多位车主并不认同。“在投保时,并未有业务员向我们介绍过除按新车购置价之外的另外两种缴费方式,更没有详细说明不同出险情形下的不同理赔原则,直到出险后才知道还有这么多由保险公司主导的‘原则’‘条款’,所谓有选择权利,其实是被‘选择’了。”张先生说。

    一位曾经在保险行业工作过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事实上,“高保低赔”早已是车险行业中的“潜规则”,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这样一条他们明知不合理的条款,这无非是受利益的驱使罢了。

    3    车险何时能真正“实保实赔”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极少部分,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说,作为保险而言,其本应承担聚合大家力量,降低、分化受害人风险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将带有公益性质的经营行为一味“改造”为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就扭曲了保险的价值取向和目的。

    此外,保险业本是一个专业行业,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这些规定的区别,以及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而现在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自己方便而简单粗暴,拒绝提供服务和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于不顾,普遍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费,变相增加旧车车主的保费支出,这是行业的最大弊端。

    据媒体此前的有关报道,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问题早在2011年就已被曝光,随后保监会也就此开展过调研,但一直未有太大改善。

    李承蔚建议,保险公司在受理商业车险业务时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同投保方式的差异,让客户自行选择;在行业的规则方面,应更大程度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制定相对合理公平且诚信的规范,便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同时,建立第三方监督,公开规则制定的程序,避免保险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声 音

    霸王条款该管管了

    使用了多年的旧车,投保时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而在出险后,却依照大大缩水的车辆折旧价进行理赔。近年来,国内车险的一些条款已屡遭质疑,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如此霸王条款能不声不响运行这么多年?是不是该管一管了?

    普遍存在的“高保低赔”潜规则,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收益以及给车主利益带来的损害,不言自明。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高保低赔”是为防不当得利,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等。但试想一下,让原本为规避车辆遇损风险而购买车险的车主,在投保后还要自己额外再承担“高保低赔”的“新风险”,于情于理如何说得过去?

    面对车险市场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因为分散维权的成本过高,往往选择宁可吃亏也不惹麻烦,使得类似行为越来越“嚣张”。“高保低赔”之外,还有“无责免赔”等,利益驱使下,部分保险公司似乎已将带有公益性质的经营行为一味“改造”为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了。

    在缺乏监督的经济环境下,利用优势地位追求利益,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无疑是一种“伤害”。相关专家认为,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亟待解决,应使其切实回归到“降低、分化受害人的风险”的本质属性。

    一方面,尽快细化完善商业车险制度,提高行业自律,透明操作。另一方面,随着公众保险意识的提升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唯“保费”是瞻的粗放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保险公司应注重转向改善服务质量,打造可持续增长的经营模式。

    此外,还应建立第三方监督,让规则制定程序公开化,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成本。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新华网等)

    相关链接

    细数车险霸王条款

    车险中的“无责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明显的“无责不赔”条款,并没有大大方方地写在“责任免除”中,反而躲躲闪闪地以8号字的字号,写在了“赔偿处理”中。

    撞了亲属不能获赔

    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即采用这种约定方式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新车价投保旧车价理赔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交强险浮动费率

    比如,酒后驾驶行为的费率上调30%;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发生其他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含)以上的,保费也将上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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