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宪法,因其在魏玛制定而得名。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了民主制度的宪法。1933年,阿道夫·希特勒窃据德国总理位置后,迅速采取一系列动作,实际废除了魏玛宪法。
当年2月27日,纳粹党制造国会纵火案,试图嫁祸于人。次日,希特勒要求德国总统兴登堡签署法令,宣布魏玛宪法中一些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无效。3月23日,希特勒又操纵议会制定了“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授予内阁无须议会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在必要时可以违背宪法等权力,从而使魏玛宪法名存实亡,为纳粹独裁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后,希特勒又进一步采取措施,致使议会沦为空壳,法制全面纳粹化,直至将德国拖入第二次世界大战。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