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8月15日电 (记者 李伟 袁志国)一纸公函,从市水利局到区办事处“同城漫游”走了22天。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察局13日对相关责任人樊城区政府副区长李夫勇、市河道管理局建设科科长胡国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据襄阳市纪委、监察局通报,6月14日,襄阳市水利局起草并正式签批《关于长征东路清河桥工程施工及小清河右岸堤防拆除恢复的函》,6月17日,市水利局安排河道管理局建设科科长胡国葵将该函交给市建管中心,但因胡国葵出差等原因,文件在胡国葵手中停留了3天后于20日才到市建管中心。
市建管中心26日审阅完后,于当天将函件送达樊城区副区长李夫勇办公室,但李夫勇7月1日后才签署处理意见,又隔3天后于7月4日才将批件送回区政府办,7月6日该函才下发至清河口办事处,该函在李夫勇手中停留了8天。
襄阳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后认为,李夫勇、胡国葵同志身为党员干部,在处理公文过程中作风懈怠,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给予2人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