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李菲 华春雨)《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做出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于去年部署开展的。根据去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中央发布《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通过这次集中清理解决好“四不”问题,对于全面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央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工作等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今后仍有借鉴参考价值,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存档、查档利用等管理工作。对需做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中做出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中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决定》,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做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相应处理。
中央要求,第一阶段清理任务结束后,要抓紧组织实施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对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