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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通道属我家,要过拿钱来”
业主收“买路钱” 法院判决支持
    新华社重庆9月4日专电 (记者 朱薇)“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民间的一句玩笑话,如今却当真摊在了重庆张女士的身上了。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近日判决,由于张女士购买的位于3楼的商用楼,需从位于步行街口的3号通道上楼,因该通道的产权属于1楼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收益权,张女士应支付“买路钱”。

    经查明,2008年1月,张女士购买了江南明珠商住楼3-2号房屋,面积为1385.81平方米。重庆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安公司)和冯建伟分别购买了该商住楼1楼和2楼的产权。事后,三业主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商用。其中,天安公司将1楼出租给孙某经营乐漫地动漫城,冯建伟将2楼出租给周某经营铭鼎国际娱乐城,张女士则将3楼出租给李某经营芸熙商务酒店。芸熙商务酒店共有3个通道可到达,最大的3号通道位于步行街口,进出相对便捷,但是2楼业主因自己被1楼业主收取了该通道的过路费,要求3楼业主也支付过路费,他们为这“买路钱”该不该付打起了官司。

    庭审中,天安公司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房地产权证并称,房产证上竣工图标明3号通道并非规划通道,是属于该公司的产权房。而且张女士所在的3楼,可通过1号和2号通道上楼,3号通道并非是必经、唯一的通道。2楼业主冯建伟则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显示,承租他2楼房屋的娱乐城老板周某与1楼动漫城老板孙某达成合作经营协议,孙某以1楼使用权作为合作资本,每月从周某处获得3万多元的分红,且分红金额每年递增8%。“实际上,我是以每年40万元高价,租赁了天安公司1楼房屋才得以通行,否则对方不允许我通行。”冯建伟也很无奈。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所称的3号通道入口,实际上是天安公司拥有的产权房。根据物权法,天安公司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女士所有的3楼,除3号通道外还有另外两条通道可通行。张女士若需通行和提高自己房屋的商业价值,按市场规律可通过租赁1楼房屋或支付一定补偿费等方式从1楼房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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